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002民初2658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士元,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素萍,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告:黄山中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洪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振清,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雅萍,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黄山中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0元,本院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员 王 蕾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晓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