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庚林建设有限公司

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庚林建设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04执2071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四川庚林建设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李洪明。
被执行人袁小勤。
被执行人杜维维。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04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庚林建设有限公司、***、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洪明、杜维维、袁小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庚林建设有限公司、***、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李洪明、袁小勤、杜维维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669919元(执行费:1039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四川庚林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305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305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四: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绵阳惠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305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五: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洪明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305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六: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袁小勤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3050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七: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杜维维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入9023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建
审判员 贾武君
审判员 阳 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