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792财保15号
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56年5月27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申请人:四川庚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绵阳市高区绵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94821304M。
法定代表人:李洪明。
被申请人:**,男,汉族,生于1956年3月7日,住,住所: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div>
申请人***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庚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金额为1000000元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黄隽颖、赖晗共同所有的房屋一套[产权证号:(2018)绵阳市不动产权第0037375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庚林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000000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冯凤琼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代 丹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