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福建省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322民初1739号 原告:***,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原告:***,女,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两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福建省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315625187H,住所地仙游县枫亭镇荷珠村沧港北岸4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原告***、***与被告福建省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洪源公司、***共同支付工程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工程款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与***系夫妻关系。2018年7月19日,洪源公司与仙游县仙港工业园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仙港管委会)签订《仙游县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及室外配套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洪源公司承包建设仙游县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及室外配套工程。2018年7月17日,洪源公司与***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约定:***作为仙游县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及室外配套工程项目的总负责人,负责施工及日常管理;洪源公司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的进度款后,在扣除相应的管理费用后,3个工作日内把余下工程款全部转至***的银行账户。仙游县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及室外配套工程于2020年5月6日验收合格并交付发包方。2020年8月,洪源公司在收到建设单位的进度款后,未按约定把余下工程款转至***的银行账户。2020年8月25日,***与洪源公司进行结算,洪源公司尚欠***、***工程进度款100万元,约定洪源公司应在2020年9月24日前支付尚欠的工程进度款100万元,逾期支付应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为洪源公司的上述工程进度款提供担保偿还责任。逾期后,洪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未履行担保责任。 洪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与***系夫妻关系。2018年7月19日,洪源公司与仙港管委会签订《仙游县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及室外配套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仙港管委会将仙游县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及室外配套工程发包给洪源公司施工;合同价为26434904元,付款周期为按每月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应在每月的月底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当月实际完成的合同工程量报告,监理工程师必须在收到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发包人应当在接到监理工程师审核确认意见后十四天内足额支付进度款;工程进度款按核定完成工程量的80%拨付;当工程支付额达到实际完成的工程价款80%时暂停付款,预留20%作为工程尾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结算并送审计局审核后,再支付至工程结算审核总价的97%,余下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返还。2018年7月,洪源公司与***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约定:洪源公司将仙游县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及室外配套工程分包给***施工;***应完全履行洪源公司与仙港管委会签订的《仙游县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及室外配套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洪源公司应在收到建设单位的进度款后,3个工作日内把余下工程款全部支付给***指定的银行账户(账号:6230********,开户人:***,开户行:仙游县鲤城信用社)。合同签订后,***即安排工人进场施工。2020年5月6日,案涉仙游县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及室外配套工程完工,并通过建设单位仙游县城南新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勘察单位翰林(福建)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单位福建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浙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及施工单位洪源公司共同进行验收,工程质量为合格。2020年8月25日,***与洪源公司对工程进度款进行结算,洪源公司尚欠***工程进度款100万元,洪源公司应在2020年9月24日前支付尚欠的工程进度款100万元,逾期支付应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个人自愿为洪源公司的上述工程进度款支付提供担保责任。***、洪源公司、***同意将***列为上述工程进度款的共同债权人,并由洪源公司、***共同出具《欠条》一份给***、***收执为凭。欠条内容为:“欠条兹今日本公司应支付给***、***工程款100万元,现公司资金困难将该笔资金暂为它用,经双方结算至2020年8月25日,本公司尚欠***、***工程款100万,约定本公司应于2020年9月24日前支付上述金额款项,逾期未支付本公司需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本金,按月利率1.5%计算)。备注:上述结算款不包括2020年8月25日已支付的工程款。欠款单位:福建省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担保人:***2020年8月25日”。付款期限届满后,洪源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未履行担保责任,故引起诉讼。 在本院审理期间,***、***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缴纳财产保全费5000元。2021年2月7日,本院作出(2021)闽0322民初17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福建省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开设的账号为4104********的存款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上述事实,有***、***的陈述及其提供的《仙游县农产品批发交易中心及室外配套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欠条》、(2021)闽0322民初1739号民事裁定书各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审查认为,因洪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和对***、***主张的默认。***、***的陈述及提供的上列证据,其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彼此间能相互印证,具有证据资格和证明效力,应予认定。对上述证据所反映出的事实,亦应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洪源公司及***自愿将***列为本案工程进度款的共同债权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结至2020年8月25日,洪源公司结欠***、***工程进度款100万元,***自愿为上述工程进度款支付提供担保。有洪源公司及***共同出具给***、***收执的《欠条》为据,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洪源公司应承担支付工程进度款100万元及该款自2020年9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利息。***对本案工程进度款提供担保,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之前并未约定保证方式,应依法认定***对洪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主张***应对本案工程进度款承担共同支付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的诉讼请求有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洪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建省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工程进度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工程进度款10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 二、***对福建省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上述工程进度款100万元的本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94元及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9394元,由福建省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杨国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附:一、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权利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前自动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向法院交付相应的款项和财物。法院账户信息如下:户名:仙游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仙游县支行;账号:×××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