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322执46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住福建省仙游县枫亭镇荷珠村沧港北岸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15625187H。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福建省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2)闽0322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福建省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即日偿还给申请执行人借款61万元、已结算的利息300667.55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多次对上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拥有等情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闽B5××**程力威牌机动车一辆,本院已裁定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到;发现被执行***在***电(福建)有限公司持有股份,本院已裁定冻结,但暂无法处置。此外,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上述被执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上述财产调查和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闽0322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对债权重新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