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322民初173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5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仙游县。
被申请人:福建省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315625187H,住所地仙游县枫亭镇荷珠村沧港北岸4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闽0322民初173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了福建省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开设的账号为41×××61账户内的存款1000000元。***、***于2021年11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解除保全申请,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也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福建省洪源市政园林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开设的账号为41×××61账户内的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国地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