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市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1324执保59号
***、惠州市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鹅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昊光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惠州市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鹅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昊光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粤1324民初42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如下:按以下顺序进行财产保全。一、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南湖支行账号4400********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被申请人广东中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牌号分别为粤L1××**、粤L5××**、粤LM××**的小型汽车,查封期限为两年。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财产保全请求。以上财产冻结、查封价值以1209030元为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本院作出的(2021)粤1324民初42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