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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23民初2807号
原告:***,女,汉族,1954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男,汉族,1965年7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菏泽万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高新区马岭岗镇工业园(山东同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090671296U。
法定代表人:李娜,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八一路南侧、太原路西侧天荷御园5#楼23035、23039-2304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3344653509。
负责人:田伟,职务:总经理。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丹阳办事处华英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75275050N。
负责人:付令生,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菏泽万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菏泽万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菏泽万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文飞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文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