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花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江花水表有限公司、某某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崇催字第00156号
申请人山东江花水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李官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江花水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1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山东江花水表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票号3020005324843551、出票金额人民币5万元、出票行中信银行无锡分行账务中心、出票日期2015年7月20日、到期日期2016年1月20日、出票人无锡市新区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无锡市新区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一张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江花水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