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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江花水表有限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执恢199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江花水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48294411,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2年4月11日出生,住山东省费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江花水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79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公司登记、证券、不动产等进行了查询。 通过以上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公司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 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已采取的执行措施、调查结果以及不申请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行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的任何债务,亦未缴纳本案的执行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闫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