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永宏机械有限公司

宁波市永宏机械有限公司与南京轻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永宏机械有限公司与南京轻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04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甬北慈商初字第223号
原告:宁波市永宏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江北投资创业园C区望山路5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隆忠和,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轻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中山东路53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永宏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轻机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市永宏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永宏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54元,减半收取5927元,由原告宁波市永宏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姚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