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323民初270号
原告:西峡县创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乾三,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河南赊店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社旗县。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原告西峡县创业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赊店商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西峡县创业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峡县创业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8元,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西峡县创业广告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赛赛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