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峡县创业广告有限公司

西峡县创业广告有限公司与西峡县寺山景区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3民初3575号
原告:西峡县创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城关镇南环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23683160459Q。
法定代表人:王占业。
委托代理人:庞乾三,系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峡县寺山景区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仲景大道西段**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323694879899N。
法定代表人:吕明波。
原告西峡县创业广告公司与被告西峡县寺山景区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西峡县创业广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西峡县创业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饶江鲤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袁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