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2072民初2498号
原告:**,男,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阳明,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来,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罗河镇太阳村核工业二六五大队内。
法定代表人:贾琦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千里,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辉俊,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诚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阳明,被告志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千里、王辉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志诚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8000元;2.判令被告志诚公司向原告**支付格构梁及边梁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345560元(具体以鉴定意见为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5日,原告**和被告志诚公司签订《施工协议》,约定志诚公司将中山市三角小学山体边坡整治工程分包给**施工,工程总价780000元,包工包料。施工过程中,志诚公司增加了格构梁及边梁工程量、改变了压顶梁施工要求、增加了挡土墙、变更了结构梁规格,导致**资金链断裂,入不敷出。双方就增加工程量经协商未达成一致。志诚公司共支付工程款702000元。综上所述,**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志诚公司辩称: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2020年12月25日双方签订的《施工协议》约定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承包总价为780000元,双方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涉案工程款。双方签订《施工协议》后不存在因设计变更从而导致格构梁、边梁工程量增加的事实,原告**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因设计变更从而导致格构梁、边梁工程量增加,以及增加的数额。原告**没有提供签证等书面文件,亦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在涉案工程实际施工过程中格构梁、边梁工程量增加,以及增加的数额。原告**诉求的工程量增加,以及增加工程量的工程款345560元,与《施工协议》中所附的《工程量清单预算》中的格构梁及边梁的工程款315840元,超过了一倍的数额,完全不可能。被告志诚公司对案涉工地进行测量后计算出格构梁、边梁的工程量为213.02m3,小于原告**计算的225.6m3。对《工地工人工资表》有异议,系原告**单方面制作,且所列工人工资太高,不符合现实,且所列肖登凤根本没有在工地上煮饭,不可能有8000元。我方已支付涉案工程款90%即702000元,原告**提供《承诺书》时又提交《工地工人工资表》证明工人的工资全部没有支付,即便存在工人工资未付的情形,也系原告**自身责任。对于第一项诉讼请求不应支持,根据《施工协议》第八条规定,我方已支付90%的工程款,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合格,故我方没有欠付工程款。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2月25日,志诚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签订《施工协议》,约定主要内容为:甲方将中山市三角小学山体边坡整治工程分包给乙方,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的承包方式,自甲方下达开工令之日起60日内完工。本合同为总价包干合同,承包总价780000元。按新设计图纸要求完成所有工程量,包括且不限于25全长粘结钢筋锚杆(考虑剩余上部三排锚杆)、40*40格构梁及边梁、坡脚排水沟、跌水踏步、消能沉淀池、压顶挡水沿、压底梁、为保证施工质量及安全文明施工的措施项目,业主临时安排的零星工程前期完成的现在无法使用的格构梁及边梁的钢筋模板的拆除工作(拆除的废旧材料归乙方处理)。付款方式:乙方机械设备及主要施工材料进场一周内,甲方支付贰拾万元备料款,格构梁完工一半后付至完成工程量的70%,项目完工后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5%,剩余5%作为质保金在无质量问题的前提下一年内付清等。合同附件《三角小学山体边坡整治工程工程量清单预算》列明项目名称、单位、工程量、报价(元)、合价(元),其中φ25全长粘结钢筋锚杆103680元,排水沟12600元,浆砌石跌水踏步(改为钢筋混凝土)56400元,消能沉淀池8000元,压顶梁(改为挡水沿)20000元,压底梁15120元,格构梁及边梁(1410米,0.4*0.4)315840元,钢管架(包工包料)172500元,设备进出场50000元,安全措施费及不可预算费25860元,合计780000元。**于2020年12月25日施工,至2021年2月1日完工。
2021年2月5日,**和志诚公司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载明:双方确认志诚公司已按合同工程量支付90%的工程款,剩余工程款78000元未付,工程量争议私下协商解决等。
**主张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提交粤省心截图佐证,志诚公司确认真实性,但表示2021年4月19日只是移交竣工验收材料的时间,涉案工程实际于2021年9月6日才验收合格,并提交竣工材料扫描件佐证。**不确认该扫描件,认为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4月19日竣工验收。根据该截图显示来源于市长信箱的诉求内容为:咨询人想查询三角小学山体边坡整治工程现时是否验收以及公众可否自行查询,如果可以在什么平台或网址查询。最终回复意见为:自然资源局处理意见回复市民,三角小学山体边坡整治工程由三角镇政府负责实施,已于2021年4月19日完成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公众还不能通过平台自行查询相关工程是否已验收。
本院认为,**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其与志诚公司签订的《施工协议》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虽然《施工协议》无效,但是对于工程量、付款时间、工程款支付进度、工程质量等与工程款结算有直接关联的事项,可以参照《施工协议》的约定执行。由于**已施工建设完毕,且双方已对账结算确认志诚公司尚欠78000元未付,而根据粤省心回复意见显示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4月19日完成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故根据《施工协议》约定志诚公司应向**支付尚欠的工程款78000元。当事人的诉求或主张,有理有据的,本院予以支持,没有依据的,均不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8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26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负担704元,由被告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22元,并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晶
人民陪审员  黄思敏
人民陪审员  李艳华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壁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