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0481民初1907号
原告: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罗河镇太阳村核工业二六五大队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81160124942X。
法定代表人:贾琦飞,系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36220419********。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效宁,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瑞昌市文化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MA38AU3J0X。
法定代表人:李晋,该公司总经理,身份证号码:45250319********。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南勇,公司法务,男,身份证号码:36042419********。
原告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诚建设公司)与被告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昌奥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志诚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效宁、被告瑞昌奥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南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志诚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瑞昌奥园公司向原告志诚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下同)1,501,856.15元;2.判令志诚建设公司对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工程款1,501,856.15元范围内优先受偿;3.判令瑞昌奥园公司向志诚建设公司支付拖欠工程款所产生的逾期利息:以1,501,856.15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暂计55,568.68元);4.判令瑞昌奥园公司退回志诚建设公司履约保证金320,000元,以上金额合计1,877,424.83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志诚建设公司承包瑞昌奥园广场二期17#楼与四期SY-2桩基础工程,根据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合同总价(含税)10,636,915.05元。工程竣工后,经瑞昌奥园公司审定,最终工程总价8,697,401.65元,扣留质保金和已付工程款6,934,623.45元,瑞昌奥园公司尚欠工程款1,501,856.15元至今未还,现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依照合同对工程价款支付的约定“所有工程款项都必须由乙方(即志诚建设公司,下同)提出申请并报送进度表,经甲方(即瑞昌奥园公司,下同)审核后支付。”,志诚建设公司仅3次提出申请支付工程款共计7,445,840.54元,瑞昌奥园公司已支付工程款7,030,925.04元,目前欠付志诚建设公司工程款653,783.2元(含应退还的履约保证金320,000元),并非逾期支付1,501,856.15元。因瑞昌奥园公司欠付的工程款金额错误,志诚建设公司主张优先受偿的范围也是错误的。此外,志诚建设公司主张的逾期利息起算时间错误,报价利率也没有明确,该项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5日,志诚建设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320,000元,投标承包瑞昌奥园广场二期17#楼与四期SY-2桩基础工程。志诚建设公司中标后,先后于2020年4月8日、同年10月15日与瑞昌奥园公司签订《瑞昌奥园广场二期17#楼与四期SY-2桩基础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包工包料承建涉案工程,合同总价(含税)10,636,915.05元。工程款分进度款、结算款、保修金,乙方应按支付的进度节点申报,只有具备支付条件时,甲方才支付工程款;所有工程款项都必须由乙方提出申请并报送进度表,经甲方审核后支付。乙方在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竣工验收认可后,应按预决算工作规程向甲方提交决算书以及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甲方在规定期限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乙方,由双方共同完成最终结算,甲方出具的《工程结算协议书》作为最终结算支付的依据。等等。合同签订后,志诚建设公司依约进行施工,2020年8月,涉案工程竣工并予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后,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决算报价和审核,于2021年7月24日订立工程结算协议书,确定涉案工程最终结算价8,697,401.65元,其中保修金为260,922.05元。2020年7月21日起,瑞昌奥园公司先后向志诚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6,934,623.45元,尚欠志诚建设公司工程款1,501,856.15元。
本院认为,志诚建设公司与瑞昌奥园公司通过招投标确立建设工程承(发)包关系,双方所签订的涉案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均合法有效,应予履行。志诚建设公司依约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并经验收合格后已交付使用,有权要求瑞昌奥园公司支付工程价款,承担逾期付款利息,且在合理期限内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瑞昌奥园公司在涉案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接收使用了该工程,但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志诚建设公司主张瑞昌奥园公司支付工程款、承担逾期付款利息、退还履约保证金以及己方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的请求合法有据,予以支持。瑞昌奥园公司主张志诚建设公司未提出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的部分工程款不具备支付条件,该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因合同第十三条约定的是涉案工程施工中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条件,合同第十九条规定的是最终结算依据,现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双方已经决算,瑞昌奥园公司和志诚建设公司依照《工程结算协议书》支付或者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无需申请和报送进度表,该主张不成立,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付工程款1,501,856.15元,对该款原告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被告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承担逾期付款利息53,466.08元(自2021年8月24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
三、被告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志诚建设公司履约保证金320,000元;
四、上述三项合计1,875,322.23元,限被告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48元,由被告瑞昌奥园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0,798元,原告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克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叶美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