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方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0203民初733号 原告: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罗河镇太阳村核工业二六五大队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方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花湖开发区杭州路锦城小区3-14号车库。 法定代表人:方胜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核工业志诚公司)诉被告湖北方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洲劳务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核工业志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方洲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方胜利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核工业志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解除其与方洲劳务公司于2020年5月5日签订的《客土喷播施工合同》;二、请求判决方洲劳务公司返还其支付的工程预付款209161元(预付工程款总额503000元-方洲劳务公司已完成的工程量价款293839元=209161元);三、请求判决方洲劳务公司支付其代垫付的工伤赔偿金1120000元;四、本案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由方洲劳务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其于2019年7月2日与发包人湖北西塞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市三汉矿业有限公司碎石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11月29日,其与湖北西塞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汇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了《**市三汉矿业有限公司碎石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补充合同》。其承包了位于湖北省**市××工业园××排××村的**市三汉矿业有限公司碎石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2020年5月5日,其与方洲劳务公司签订了《客土喷播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协议书》。《客土喷播施工合同》约定:其将自己承接的**市三汉矿业有限公司碎石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内的客土喷播绿化工程内挂网打钉、高次团粒喷播、覆盖保湿、养护系统安装及养护工程的施工发包给方洲劳务公司组织施工。工程实行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为57.65元/平方米,含挂网打钉、高次团粒喷播、覆盖保湿、养护系统安装及养护成活,该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费及风险费等一切费用。合同还对责任、工期、工程结算支付方式、合同争议解决的办法等进行约定。合同签订后,方洲劳务公司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20年7月14日,方洲劳务公司在汛期下达停工的情形下,违规组织人员施工,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方洲劳务公司的工人***从高空坠落死亡。发生事故后,方洲劳务公司拒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处理事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导致死者家属闹事。政府部门责成其处理并派员进行督促。在方洲劳务公司拒不处理事故和未妥善处理的情形下,其无奈单独协调处理。经与死者家属的多日谈判,于2020年7月18日达成了《协调处理协议书》,赔偿死者亲属112万元。其于2020年7月18日全部支付完毕。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该赔偿款112万元,方洲劳务公司应当返还给其。同时,方洲劳务公司发生安全事故后,未再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客土喷播施工合同》的约定施工任务,并撤离了施工现场。为此,其委托湖北华森测绘有限公司对方洲劳务公司已完成的施工工程量进行测量,方洲劳务公司施工完成的工程量价款为293839元。其已支付预付工程款503000元,方洲劳务公司应返还预付工程款209161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方洲劳务公司辩称:一、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的诉求,不应该合并审理;二、核工业志诚公司请求解除双方于2020年5月5日签订的《客土喷播施工合同》,其认可该合同早已解除;三、核工业志诚公司所列其完成的工程量与实际其完成的工程量有较大的差距,请求据实进行结算,也可以委托评估。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5月8日,湖北西塞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发包人)与核工业志诚公司(承包人)签订《**市三汉矿业有限公司碎石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位于湖北省**市××工业园××排××村的**市三汉矿业有限公司碎石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交由核工业志诚公司承包。2019年7月2日、2020年12月5日,湖北西塞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与核工业志诚公司分别签订《**市三汉矿业有限公司碎石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市三汉矿业有限公司碎石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二)》。2019年11月29日,核工业志诚公司与湖北西塞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汇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市三汉矿业有限公司碎石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支付补充协议》。 2020年5月5日,核工业志诚公司与方洲劳务公司签订《客土喷播施工合同》,主要约定:一、核工业志诚公司将承接的**市三汉矿业有限公司碎石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内客土喷播绿化工程内的挂网打钉、高次团粒喷播、覆盖保湿膜、养护系统安装及养护工程交由方洲劳务公司组织施工;二、工程内挂网打钉、高次团粒喷播、覆盖保湿膜、养护系统安装及养护等所需原材料由方洲劳务公司提供(山下蓄水池至山上蓄水池的压力泵由核工业志诚公司提供);三、本工程实行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为57.65元/平方米,含挂网打钉、高次团粒喷播、覆盖保湿膜、养护系统安装及养护成活,该综合单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费及风险费等一切费用;四、合同总价暂定为300万元,实际结算以业主审计确定的工作量及单价为依据。该合同还对工期、工程结算及支付方式、双方责任、安全生产、合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同日,核工业志诚公司与方洲劳务公司还签订《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协议书》。后方洲劳务公司组织人员进行施工。2020年7月14日,方洲劳务公司工人***从施工现场高空坠落死亡。该事故发生后,方洲劳务公司未再施工,撤离了施工现场。 经湖北西塞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湖北峰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鄂峰咨[2021]213号《关于**市三汉矿业有限公司碎石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结算审核咨询报告》,该咨询报告的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载明:**市三汉矿业有限公司碎石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挂网、高次团粒喷播、覆盖保墒的工程数量均为50569.1㎡。 本案审理过程中,方洲劳务公司向本院申请对其实际施工工程量及价款进行评估。湖北**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作出**造咨[2022]035号《关于**市三汉矿业有限公司碎石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内客土喷播绿化工程造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为:一、工程量依据2020年9月26日湖北华森测绘有限公司出具的测绘数据(由核工业志诚公司提供),**市三汉矿业有限公司碎石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内客土喷播绿化工程造价为410255.5元(挂网数量为12335.63㎡,单价8.58元/㎡;打钉数量为12335.63㎡,单价为16元/㎡;挂网、高次团粒喷播、覆盖保湿膜、养护系统安装数量为1856.82㎡,单价为57.65元/㎡)。二、工程量依据2020年8月湖北天睿**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测绘数据(由方洲劳务公司提供),**市三汉矿业有限公司碎石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内客土喷播绿化工程造价为531663.5元(挂网数量为16221.4㎡,单价8.58元/㎡;打钉数量为16221.4㎡,单价为16元/㎡;挂网、高次团粒喷播、覆盖保湿膜、养护系统安装数量为2306.01㎡,单价为57.65元/㎡)。 另查明:一、方洲劳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建筑劳务分包(不含境外);工程机械设备租赁;边坡支护治理及绿化;市政工程、公路工程、园林土建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建筑装饰工程、电力工程(不含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钢结构工程、土石方工程、照明工程、水暖水电工程;工程施工绘图、标书制作;计算机系统集成;安全防范系统设计、安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房屋拆除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工程项目代理;广告标牌制作及安装;建筑防水工程;安防工程设计、安装。二、核工业志诚公司在庭审中称:(一)方洲劳务公司离场后,剩余本应由方洲劳务公司完成的工程系由大冶市和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二)根据鄂峰咨[2021]213号《关于**市三汉矿业有限公司碎石厂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结算审核咨询报告》以及其与大冶市和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分包结算单》计算,方洲劳务公司的结算工程量应为挂网(含打钉)14192.45㎡,高次团粒喷播、覆盖保墒1856.82㎡。三、核工业志诚公司已支付方洲劳务公司工程款503000元。四、核工业志诚公司与方洲劳务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均认可:除合同内工程量外,方洲劳务公司还在案涉工程施工现场打了一口水井,该井价格为90000元。五、2020年7月18日,核工业志诚公司与***家属签订《协调处理协议书》,赔偿***亲属共计112万元,并支付完毕。 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双方身份信息材料、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客土喷播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协议书、结算审核咨询报告、工程造价鉴定意见、分包结算单、银行电子回单、收条、协调处理协议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一、关于核工业志诚公司与方洲劳务公司于2020年5月5日签订的《客土喷播施工合同》是否应解除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本院于2022年5月1日向方洲劳务公司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方洲劳务公司答辩认可上述合同已实际解除,故对于核工业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客土喷播施工合同》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时间为2022年5月1日。 二、关于方洲劳务公司是否应返还核工业志诚公司多支付的工程款的问题。(一)本案审理过程中,依方洲劳务公司的申请,本院委托鉴定机构对方洲劳务公司的实际施工工程量及价款进行了评估,鉴定机构依据双方各自提供的测绘数据,作出了相应鉴定意见。本院结合鉴定意见,以及核工业志诚公司依据湖北峰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结算审核咨询报告、与大冶市和恒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分包结算单》而计算得出的方洲劳务公司相应结算工程量等情况,综合认定本案方洲劳务公司实际施工的工程造价为493779.81元{[(14192.45㎡×8.58元/㎡+14192.45㎡×16元/㎡+1856.82㎡×57.65元/㎡)+(16221.4㎡×8.58元/㎡+16221.4㎡×16元/㎡+2306.01㎡×57.65元/㎡)]÷2}。(二)双方均认可方洲劳务公司除合同内工程量外,还在案涉工程施工现场打了一口水井,该井价格为90000元。综合上述两部分,方洲劳务公司应得的工程款数额已超出核工业志诚公司前期支付的工程款数额,故对于核工业志诚公司要求方洲劳务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工程款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核工业志诚公司主张方洲劳务公司支付其代垫付的工伤赔偿金的诉请。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核工业志诚公司的该项诉请属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且该项诉请可能涉及到其他案外人,如在本案中一并主张,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利益和实现诉讼经济的目标,故对于该项诉请,本案不宜合并审理,核工业志诚公司可另行主张。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七百八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方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5日签订的《客土喷播施工合同》于2022年5月1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21元,由原告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401元,被告湖北方洲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