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203民初1972号
原告:**市众兴爆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市西塞山区八卦嘴五庙嘴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
被告: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罗河镇太阳村核工业二六五大队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市众兴爆破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市众兴爆破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众兴爆破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叶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