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桂1081执1334号 申请执行人: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罗河镇太阳村核工业二六五大队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广西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环湖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靖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桂1081民初193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核工业志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照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管辖之规定向靖西市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95800元及逾期违约金33026.07元(暂计至2023年9月12日)共328826.0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009元,申请执行费4832元。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决定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相关执行文书,同时对其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证。经查被执行人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内有存款但已被多个法院冻结在先,有一处房产,也被多家法院查封在先,本院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其名下无其它存款、房产、土地、公积金、保险理财产品等财产登记信息。本次执行到位0元,还剩执行款328826.07元、案件受理费3009元需继续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将本案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照其失信情节对其采取相应的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人员黑名单等措施予以惩处。 本院认为,经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财产查控措施后,被执行人在本案中已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执行部门提供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现已将本次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详细告知,本案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符合执行而无法继续进行,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据此,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蒙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农定祝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