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恒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680某某与某某、扬州恒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21民初680号
原告:***,男,1958年4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东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响水县。
被告:扬州恒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阳东路125号5-536号。
法定代表人:谢雯,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扬州恒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洋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