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芜湖市六一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0202民初5781号
原告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市六一幼儿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玉婷
书记员  吉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