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208执1300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84584248L,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瑞祥路**皖江财富广场****。
法定代表人:沈世跃。
被执行人:***,男,1962年0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芜湖宜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27463.8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8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12元。本案未执行到任何案款。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执行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在送达后未实际履行,亦未向本院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
2、本院从2019年10月9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人员生命树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少量银行存款,未发现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日前往芜湖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现场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不动产的信息,但申请执行人同意暂不处置。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人民法院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新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并于2019年12月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通过约谈方式,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财产线索可以提供,并申请对被执行人房产不进行评估、拍卖。同意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戴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