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民初8631号
原告:安徽集美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888号百利商务中心北塔1号楼8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6398T。
法定代表人:徐婷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亮,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虢欣,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乐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128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151826379E。
法定代表人:刘士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集美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乐富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集美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集美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敏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秦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