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集美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立美旭亿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集美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111执2346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立美旭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5136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B幢2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27533B(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安徽集美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凤凰城家家景园三期68幢2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6398T(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01民终1277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安徽集美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安徽集美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现被执行人安徽集美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申请执行人合肥立美旭亿商贸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430976.98元,鉴定费18480元,案件受理费6102元,合计455558.98元,并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430976.9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本案申请执行费6642元,由被执行人安徽集美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集美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总计462200.9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430976.98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5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