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集美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合肥立美旭亿商贸有限公司与安徽集美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11民初7726号
原告:合肥立美旭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5136号滨湖世纪城临滨苑B幢25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27533B(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集美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凤凰城家家景园三期68幢29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6398T(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立美旭亿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集美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涉案水灾现场进行证据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涉案合肥滨湖CBD临滨苑工程施工现场采取拍照、录像等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何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