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兰州国际港务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104财保15号
申请人: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国际港务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div>
法定代表人:**在,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向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兰州国际港务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仲裁标的额4135037.18元的银行账户资金;如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兰州仲裁委员会将相关材料提交本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对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兰州国际港务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委托合同纠纷,向兰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申请财产保全。兰州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申请提交我院,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兰州国际港务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4135037.18元;如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不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