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甘肃省兰州监狱与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3660号
原告:甘肃省兰州监狱,机构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佛慈大街298号。
负责人:张永维,该监狱监狱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磊,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红健,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甘肃省兰州监狱与被告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省兰州监狱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省兰州监狱承担。
审判员 杨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李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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