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102民初2971号之一
反诉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定西石油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新城大道建筑技术服务中心综合楼A2区4楼。
负责人:吕存瑞,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众一,北京德恒(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泓宇,该公司职工。
反诉被告: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1188号。
法定代表人:董红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冬,该公司职工。
原告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定西石油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2022年8月25日,被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定西石油分公司对原告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提出反诉,但未在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反诉原告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定西石油分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蔺紫蓝
书 记 员 陈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