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2民初7776号
原告: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段家滩**。
法定代表人:董红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小华,女,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现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后,原告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甘肃土木工程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晓英
人民陪审员 车俊秀
人民陪审员 马林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