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百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黔西南州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黔2301民初5487号

原告:贵州百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关巷****。

法定代表人:陈文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芬,贵州贵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贵州贵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黔西南州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盘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刘家清,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百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灵公司)与被告黔西南州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都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百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都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百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百灵公司与鑫都房地产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签订的《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2.判令鑫都房地产公司向百灵公司支付工程款128711.8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20000元、停工损失43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鑫都房地产公司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6年6月27日,鑫都房地产公司将贵州省兴义市N购.潮流广场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发包给百灵公司,双方签订《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百灵公司依约履行供货及安装义务,但2018年1月,鑫都房地产公司因资金断裂致使该工程停工,虽经双方多次协商解除合同,但至今未达成一致,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鑫都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在答辩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27日,鑫都房地产公司作为甲方与百灵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N购·潮流广场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为兴义市盘江南路72号,工程内容根据甲方提供的暖通施工图所示内容(暖通施工图中除防排烟系统以外的空调冷热源系统、空调水系统、空调末端系统、新风系统、空调自控系统、空调主机设备等全部内容),合同价款420万元,总价中均含验收费用、税费、措施费等和土建单位配合费(人工、材料);本合同采取付款的方式,具体为设备部分(总价:2250655元):1.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日内由乙方自行采购材料进场施,先安装1-6楼环形过道和6楼办公室的风管、水管及40台末端设备(每层5台、办公室10台);2.甲方需预定末端设备时,需提前10天向乙方支付末端设备款50%作为设备定金(336597.5元);3.提取风机盘管、吊顶式空调器等末端设备时,甲方到厂家查验合格后,甲方支付末端设备剩余价款作为提取设备款336597.5元……工程部分1949345元):1.每月25日,乙方填写施工进度表,经甲方及监理现场确认后,甲方按照施工进度支付工程款,甲方在接收施工进度表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支付该月进度的70%工程款,支付时间不超过次月的15日;2.待中央空调全部工程安装调试完毕,完善所有工程资料,由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并且乙方开具了税票等财务所需资料后,支付至工程部分的95%工程款,余下5%作为保修金;3.保修金返还时间:验收合格1年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工程部分总造价的3%保修金,验收合格2年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付清工程部分总造价的2%保修金;4.如果设备款及工程款甲方未付清,标的物归乙方所有,甲方逾期付款的,每日按逾期应付款加收万分之五违约金,并由甲方承担相关损失。……质量及技术要求:1.乙方须按照“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43-2002)进行施工;2.室外机及室内盘管机的运转应无明显振动,噪音、冷热量等具体技术数据以厂家资料为准,并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3.乙方须按照设计施工图进行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甲方如需变更设计施工图的内容,须提前通知乙方;4.根据本合同由乙方购买的主机等所有设备、材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不低于生产厂家的责任,如该设备等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更换、修理等,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违约责任约定,除合同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工,每迟交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价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价款总额的10%,如乙方在达到此限额后仍不能交工,甲方有权直接终止合同,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还可以追究乙方有关的法律责任,但甲方签字认可的除外。甲方无故中途终止工程,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款的10%的违约金,并结算已做工程费用,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工程款的,每延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款总额的10%,如甲方在达到此限额后仍不能付款,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回中央空调设备及工程材料,且甲方应承担乙方的经济损失,乙方也可追究甲方有关的法律责任。甲方因未及时付款造成工期顺延,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时候,需重新规定施工时间并且计算给乙方带来的人工及材料损失差价,同时支付其他损失款。甲方现场代表为刘建章,乙方现场代表为宋新伦。乙方进场后,施工图经甲方签字后按图施工,如需变更,甲方应提前三天给予书面通知,甲方提出改动部分且甲方现场代表签证后,乙方方可开工。乙方施工完工(包括内部调试)后,如乙方认为本工程可完工交付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如对工程无异议,应予验收、签字。(甲方如对工程有异议,可由甲方委托具有相关国家检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相关规范标准检测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采取补救措施,如检测结果合格检测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书面通知甲方验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甲方不组织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如果甲方拒绝签收书面通知书并且使用乙方安装完毕的设备则视为工程验收合格。工程完工,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竣工图、材料、设备清单合格证等原件各一份备档。服务承诺:公司与厂家对设备给予联保,设备保修壹年,工程部分保修贰年,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非人为因素的质量问题,乙方免费维修。凡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纠纷提交兴义市人民法院裁决。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鑫都房地产公司在合同尾部甲方处加盖合同专用章,百灵公司在合同尾部乙方处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后,百灵公司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

2018年1月22日,百灵公司向鑫都房地产公司发出《商函》一份,载明N购·潮流广场中央空调及安装工程项目从2016年开工至今已有一年半的时间,由于贵公司资金问题,该项目处于停工状态;望贵公司根据其资金到位情况将后续工程量施工日期告知我公司,我公司将作好相应的安排。2019年11月5日,双方进行结算,鑫都房地产公司在《N购·潮流广场中央空调结算单》上盖章确认,该结算单载明最终结算总价为848711.87元。2019年3月19日,鑫都房地产公司向百灵公司发出《联络函》,内容为:因我公司建设的N购·潮流广场项目建设工期过长,成本增加,造成我公司资金链断裂,提出建议1.我司愿用商铺向贵司作为抵押,由贵司全垫资在重新约定工期内完成中央空调设备采购及安装;2.贵司已安排人员同我司对安装工程进行核算,对已完成安装的设备、工程尾款和合同解除事宜协商解决。2019年10月23日,鑫都房地产公司向百灵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载明“在施工过程中经双方友好协商,共同终止前述合同,并就贵公司已经施工的部分进行验收结算”。2016年8月至2017年8月期间,鑫都房地产公司共向百灵公司支付了工程款730000元。

另查明,张盛勇系百灵公司的员工,负责保管公司的材料等工作。2018年2月至2019年1月,百灵公司为此支付张盛勇工资共计37600元。

庭审中,百灵公司陈述“我方起诉时计算错误,多主张了一万元的尚欠工程款,尚欠工程款应为118711.87元”。

上述法律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百灵公司提交的百灵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鑫都房地产公司企业登记信息、《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2019年11月5日会议记录》、《N购·潮流广场中央空调结算单》、《商函》、《联络函》、《工作联系函》、《张胜勇工资发放统计表》、《贵阳银行跨行转账电子凭证》、《兴义N购潮流广场结算表》、《贵阳银行回单》、《贵阳银行入账电子凭证》在卷佐证,故作认定。

本院认为,关于合同是否解除的问题。双方签订的《中央空调采购安装工程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百灵公司已按约履行了供货及部分安装义务,鑫都房地产公司应及时支付工程款,而鑫都房地产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百灵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故对百灵公司请求解除《中央空调采购安装工程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对尚欠工程款应为多少的问题。2019年11月5日,双方对已做工程进行了结算,鑫都房地产公司在结算单上盖章确认,该结算单载明最终结算总价为848711.87元,后鑫都房地产公司支付了730000元,故尚欠工程款应为118711.87元。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合同约定甲方无故中途终止工程,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款10%的违约金,并结算已做费用。原告请求的是按合同总价款的10%计算违约金,即420000元,虽然鑫都房地产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进行抗辩,但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明显过高,本院应予以干预,以未付款项的10%计算违约金,即11871.19元(118711.87元×10%)。关于停工损失问题。合同约定鑫都房地产公司因未及时付款造成工期顺延,造成百灵公司经济损失的时候,需重新规定施工时间并且计算给百灵公司带来的人工及材料损失差价,同时支付其他损失款,鑫都房地产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导致工程停工,一定程度上给百灵公司造成了损失,百灵公司以支付了员工张盛勇在停工期间保管工程材料的工资37600元及产生的租金7800元作为人工损失予以主张,经查,百灵公司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确实向张盛勇账户分别支付了相应的款项,而对于租房的损失百灵公司仅提供了租房合同,未提交其他如交纳租金等证据予以印证,不能有效证明租房产生的租金系被告停工造成的损失,故本院对百灵公司主张的人工损失以百灵公司支付给其员工张盛勇的工资37600元予以支持。

鑫都房地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贵州百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黔西南州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签订的《中央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合同》;

二、黔西南州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贵州百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8711.87元、逾期付款违约金11871.19元、停工损失37600元,共计168183.06元;

三、驳回贵州百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26元,减半收取4863元,由贵州百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83元,黔西南州鑫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罗云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马思霞

书 记 员 贺小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