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兴义国龙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贵州百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3民终24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兴义国龙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黄草办盘江路(盘江宾馆右侧)。
法定代表人:王阳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佑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英,贵州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百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关巷****。
法定代表人:陈文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贵州贵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州省兴义国龙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百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0)黔2301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20)黔2301民初11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贵州省兴义国龙大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78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程 鹏
审判员 杨 林
审判员 张基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蓉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