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百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百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102执359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百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兴关巷15号3单元。

法定代表人:陈文胜,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渭阳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全万,职务: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102民初763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932606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1876元;共计1969482元。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4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1969482元;或查封、扣押、拍(变)卖其等价值财产,以价款清偿以上债务。

二、提取被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的收入1969482元以清偿所欠债务。

三、被执行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据实计算,亦一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骆小辉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彭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