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执异54号
申请人:山东泰山财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旅游经济开发区环湖西路商业A13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苗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士林,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亚楠,山东望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济南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名济南同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山大南路60号。
法定代表人:殷勤海,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泰山速度赛马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天平办事处北黄村。
法定代表人:金昶均,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2010)岱执字第549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泰山速度赛马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泰山财金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济南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山财金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汇款回单、济南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债权转让款的《收到条》、济南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的公告、济南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将本院(2010)岱执字第54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山东泰山财金实业有限公司的《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等证据。
本院查明,本院(2010)岱执字第54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为本院(2009)岱商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中,济南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泰山财金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济南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本院(2009)岱商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山东泰山财金实业有限公司。山东泰山财金实业有限公司将债权转让款足额支付给济南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4月21日济南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债权转让通知》,将上述债权转让向泰安泰山速度赛马场有限公司予以通知。申请人山东泰山财金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书,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10)岱执字第54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山东泰山财金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对其将本院(2009)岱商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山东泰山财金实业有限公司予以确认,并申请将本院(2010)岱执字第54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山东泰山财金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济南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其享有的本院(2009)岱商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全部债权转让给山东泰山财金实业有限公司,该债权转让亦由济南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通过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向债务人泰安泰山速度赛马场有限公司进行了通知。申请执行人济南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书面认可山东泰山财金实业有限公司取得该债权,并申请将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山东泰山财金实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后,山东泰山财金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本院据以执行的本院(2009)岱商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债权的权利承受人,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10)岱执字第54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山东泰山财金实业有限公司为本院(2010)岱执字第549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苏雪娥
人民陪审员 刘俊芳
人民陪审员 张凌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