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历执70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汶上县。
法定代表人,王卫东,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同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吕锋,总经理。
本院(2015)历商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汶上县第一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同联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及其它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历商初字第1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张 新
审判员 宁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任 梦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