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7504民初334号
原告:吉林省嘉裕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敦化市丹江街延山委**。
法定代表人:吕锡镇,吉林省嘉裕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民,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玮,吉林衡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大南路**。
法定代表人:殷勤海。
吉林省嘉裕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济南同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嘉裕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嘉裕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72.00元,减半收取计786.00元,由原告吉林省嘉裕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郭和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曹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