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川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潍坊川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河南森源城市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703民初63号之一
申请人:潍坊川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古亭街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693108785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河南森源城市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魏武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MA3XH11T1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潍坊川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森源城市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川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森源城市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591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潍坊川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潍坊川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森源城市环境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45911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川江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于春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