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帅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云南蓝翼睿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云南帅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盘法民初字第449号
原告:云南蓝翼睿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卓越俊园11幢第5层515号
法定代表人:袁德林
委托代理人:吕江、张蓉,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帅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盘龙区北辰财富中心商住楼C幢1单元0808号
法定代表人:常文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蓝翼睿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帅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蓝翼睿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蓝翼睿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款至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蓝翼睿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帅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500元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云南蓝翼睿通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起瑞遥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红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