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帅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与云南帅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璧法民初字第05616号
原告***,女,196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云南帅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北辰财富中心CD公寓603、604室。
法定代表人常文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云南帅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倪 旻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贺小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