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4财保20号
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赵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坤,北京市盈科(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盈科(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诚信路南侧、创业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玉平,董事长。
被申请人:邯郸中棉紫光棉花产业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城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乃忠,董事长。
被申请人:邯郸市玖城开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诚信路南侧、创业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孟树敏,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邯郸市铁骑润滑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规划横五路与马头南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段凤悦,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贝铂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开发区世纪大街3号甲(富强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洪波,董事长。
被申请人:邯郸市希美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丰收路北46号院内办公楼二楼南。
法定代表人:郭志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邯郸市华韵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河南大街443号(金威写字楼3号315房间)。
法定代表人:任月娥,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天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辛安镇镇小漳堡村。
法定代表人:郝晓东,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牧歌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西未庄乡段村村西800米处。
法定代表人:巩志军,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磁县飞龙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岳城镇岳城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陈明俊,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西姆莱斯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诚信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裴现龙,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邯郸市磁县讲武城镇北白道村东(邯郸市漳河生态科技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成勇伟,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民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兴业苑小区1号楼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清珍,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河北晨兆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245号滏东写字楼9层911号。
法定代表人:范守意,执行董事。
国家开发银行诉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邯郸中棉紫光棉花产业化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玖城开亿电子有限公司、邯郸市铁骑润滑油脂有限公司、河北贝铂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希美粮油有限公司、邯郸市华韵装饰有限公司、河北天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牧歌牧业有限公司、磁县飞龙养殖有限公司、河北西姆莱斯管业有限公司、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民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河北晨兆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扣押十四被申请人名下95054485.66元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家开发银行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邯郸中棉紫光棉花产业化科技有限公司、邯郸市玖城开亿电子有限公司、邯郸市铁骑润滑油脂有限公司、河北贝铂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希美粮油有限公司、邯郸市华韵装饰有限公司、河北天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牧歌牧业有限公司、磁县飞龙养殖有限公司、河北西姆莱斯管业有限公司、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河北民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河北晨兆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总限额95054485.66元;其中邯郸中棉紫光棉花产业化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为9917327.82元,邯郸市玖城开亿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为9932571.34元,邯郸市铁骑润滑油脂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为9877157.01元,河北贝铂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为9932571.34元,邯郸市希美粮油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为2270845.01元,邯郸市华韵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为6456171.37元,河北天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为9932571.34元,河北牧歌牧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为9932571.34元,磁县飞龙养殖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为9932571.34元,河北西姆莱斯管业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为9917327.81元,河北**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为6952799.94元,河北民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用名: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为22105500.64元,河北晨兆担保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为72948985.02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国家开发银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石东弘
审 判 员 张勤缘
审 判 员 王小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杨宗腾
书 记 员 王 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