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国家开发银行与邯郸市希美粮油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4民初280号之一
原告:国家开发银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赵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坤,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诚信路南侧、创业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玉平,董事长。
被告:邯郸中棉紫光棉花产业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城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张乃忠,董事长。
被告:邯郸市玖城开亿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诚信路南侧、创业大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孟树敏,执行董事。
被告:邯郸市铁骑润滑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规划横五路与马头南路交叉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段凤悦,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贝铂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开发区世纪大街3号甲(富强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洪波,总经理。
被告:邯郸市希美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丰收路北46号院内办公楼二楼南。
法定代表人:郭志军,执行董事。
被告:邯郸市华韵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滏河南大街443号(金威写字楼3号315房间)。
法定代表人:任月娥,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天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辛安镇镇小漳堡村。
法定代表人:郝晓东,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牧歌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西未庄乡段村村西800米处。
法定代表人:巩志军,执行董事。
被告:磁县飞龙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岳城镇岳城村西南。
法定代表人:陈明俊,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西姆莱斯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马头生态工业城诚信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裴现龙,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章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磁县讲武城镇北白道村东(邯郸市漳河生态科技园内)。
法定代表人:成勇伟,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民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兴业苑小区1号楼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清珍,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晨兆担保有限公司,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245号滏东写字楼9层911号。
法定代表人:范守意,执行董事。
原告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与被告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邯郸中棉紫光棉花产业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棉花公司)、邯郸市玖城开亿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邯郸市铁骑润滑油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油脂公司)、河北贝铂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节能公司)、邯郸市希美粮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邯郸市华韵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河北天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泽公司)、河北牧歌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业公司)、磁县飞龙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殖公司)、河北西姆莱斯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业公司)、河北章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章禾公司)、河北民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健担保公司)、河北晨兆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兆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开发银行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粮油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开发银行申请撤回对粮油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裁定生效后,本院对于开发银行与南方公司、棉花公司、电子公司、油脂公司、节能公司、装饰公司、天泽公司、牧业公司、养殖公司、管业公司、章禾公司、民健担保公司、晨兆担保公司之间的纠纷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国家开发银行撤回对邯郸市希美粮油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冬梅
审 判 员 高 晶
审 判 员 王 翔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王艳锋
书 记 员 刘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