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北民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河北巨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冀04民初281号
原告: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冀南新区马头经济开发区诚信路南侧、创业大道东侧。组织机构代码:9113049277616481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民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兴业苑小区1号楼22层。组织机构代码:91130402772772422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巨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代召乡309国道北侧(代召村村北)。组织机构代码:9113040267851599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邯山区。
原告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建设公司)与被告河北民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健担保公司)、河北巨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恒投资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南方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民健担保公司、巨恒投资公司、***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手续,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南方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一、判决民健担保公司偿还南方建设公司借款本金82247978.65元,以及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82247978.6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55%计算);二、判决巨恒投资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各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27日南方建设公司与民健担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南方建设公司向民健担保公司提供82247978.65元借款,借款期间为2017年11月27日至2018年5月2日止,借款年利率为5.655%,到期未偿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民健担保公司承担。巨恒投资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两年。
现借款已经到期,各被告未偿还,故南方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前述。
民健担保公司、巨恒投资公司、***均未答辩。
南方建设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为:《借款合同》、电子支付凭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等。
民健担保公司、巨恒投资公司、***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如下事实:2017年11月27日,甲方(出借方)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公司与乙方(借款方)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丙方(保证人)河北巨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保证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第一条:借款金额甲方借款人民币82247978.65元给乙方。第二条:借款期限自2017年11月27(以实际到账日为准)日至2018年5月26日。第三条:借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即借款年利率为5.655%。第四条:借款用途2016年07月06日,乙方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资金贷款保证合同》,乙方为甲方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中的9000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向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第五条担保条款1、丙方、**自愿为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连带还款保证责任。…2、保证期限为本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3、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应偿还的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甲方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调查取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4、在本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乙方未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有权向,乙方、丙方、**任何一方或多方主张权利。…第八条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合同各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同意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各方均在该合同中盖章、签字。
该合同签订后,2017年11月27日,南方建设公司向民健担保公司转款82247978.65元。
还查明,2018年5月24日,“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北民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在上述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民健担保公司及担保人巨恒投资公司、***均未履行其偿还义务,故南方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前述。
本院认为,因各方签订的2017年11月27日的《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系合法有效,故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各自义务。
在《借款合同》签订后,南方建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已向民健担保公司账户打款82247978.65元,履行了合同约定出借款项的义务,但在该借款合同到期后,民健担保公司未履行其还本付息的义务,已构成违约,故理应承担偿还南方建设公司借款本金82247978.65元及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82247978.6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55%计算)。同时,担保人巨恒投资公司、***在《借款合同》中已约定其担保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到期后,其均未履行保证责任,故巨恒投资公司及***,理应对案涉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南方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民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市南方城市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2247978.65元,以及自2017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82247978.6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655%计算)。
二、被告河北巨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040元,由被告河北民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北巨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罗琪
审判员孙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