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森瑞天加地温中央空调有限公司

河南森瑞天加地温中央空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502执1539号
申请人河南森瑞天加地温中央空调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建军。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河南森瑞天加地温中央空调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2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82000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安阳聚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相当于582000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