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缘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市方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黑龙江龙缘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依职权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205民监1号
原审原告:齐齐哈尔市方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水师中小企业园区(金水二街18号)。
法定代表人:翟晓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世英,黑龙江法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黑龙江龙缘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37号高丽风情小镇18栋4单元6层1室。
法定代表人:鞠成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宇,黑龙江淞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齐齐哈尔市方大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黑龙江龙缘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作出(2021)黑0205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杨英大
审判员  姜洪斌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阎佳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