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8财保1号
申请人:黑龙江龙缘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37号高丽风情小镇18栋4**6层1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申请人黑龙江龙缘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黑龙江龙缘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2022年4月28日,申请人交纳了保全费36.00元。2022年4月29日,申请人向我院提交了撤回保全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黑龙江龙缘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保全费36.00元退还给申请人黑龙江龙缘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
审判员 路 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