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龙缘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龙缘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8民特55号 申请人:黑龙江龙缘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孙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赵某,男,196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 申请人黑龙江龙缘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赵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黑龙江龙缘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1.请求依法撤销桦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佳桦南劳某仲字[2022]第26号仲裁裁决;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仲裁裁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委托代理人樊某不具有代理资格。1.申请人为桦南县2019年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二标段的中标单位,经查,申请人将部分工程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分包给***某也以口头约定的方式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2019年9月28日樊某与***进行対账,樊某分包部分的工程款总计为1177198元,樊某实际收到工程款合计1188775元,申请人已经超额支付樊某工程款,付款义务完全履行完毕。被申请人是由樊某雇佣到案涉工程工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任何雇佣关系。同样,被申请人也不是申请人的员工,申请人更不存在拖欠被申请人劳动报酬情况,《仲裁裁决书》中认定的事实错误,且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被申请人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所调整的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调整的对象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发生的争议,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而且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申请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的事实依据,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某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但是在《仲裁裁决书》中并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劳动关系。3.委托代理人不是适格主体,不具有代理人资格。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为***某与申请人是工程承包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本案的劳动者没有超过法律规定的十人以上,樊某也不是劳动者其中的一员,与争讼请求事项无关,其不具有代理人的资格。《仲裁裁决书》所认定的樊某与被申请人是工作关系,这更好的证明樊某与被申请人才具有雇佣关系,从而形成工作关系,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的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已过诉讼时效,应不予受理。假如在《仲裁裁决书》所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申请人所自述“申请人于2019年6月至9月,担任桦南县2019年农村饮水工程现场管理......”,而被申请人是在2022年1月26日才向桦南县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应受理。(三)《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是申请人一方的员工,也没有证据证明其施工的案涉工程是职务行为,申请人是否给其授权。《仲裁裁决书》在没有认定双方为劳动用工关系情况下,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是错误的,不存在最基础的劳动关系如何能适用上述法律及规定,为此《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四)桦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17年第33号令)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由三名人员组成仲裁庭审理此案,而本案仅由唐某贵一名仲裁员审理并裁决,严重违法。综上,桦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该案的仲裁过程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所作出的仲裁裁决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书。 被申请人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 经审查查明:2022年2月22日,桦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佳桦南劳某仲字[2022]第26号仲裁裁决:黑龙江龙缘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赵某劳动报酬6916元。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赵某在桦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期间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申请人黑龙江龙缘水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人亦不认可与被申请人赵某存在劳动关系。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某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仲裁期间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赵某接受申请人的劳动管理,也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被申请人赵某。据此,桦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申请人支付劳动报酬给被申请人属适用法律错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桦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佳桦南劳某仲字[2022]第26号仲裁裁决。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赵某负担。 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