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执32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明琦,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是因本院作出(2022)湘0203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并已发生法律效力,而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
2022年11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2022年11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其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收益型保险等情况。2022年11月23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上述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电话约谈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未能提供。
我院于2022年12月27日对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电话约谈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2月27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15858.19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415858.19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君
审判员 周 君
审判员 张陆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周 兵
书记员 项嘉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