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03执3238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的(2022)湘0203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及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9811.1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执行费人民币6047元。
二、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株洲理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任 君
审判员 周 君
审判员 张陆安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
执行员 周 兵
书记员 项嘉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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