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中骏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保831号
申请人: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青园路4号。
法定代表人:吴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宇灵,湖南星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中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银涌街6号三楼A04。
法定代表人:温俊,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湘潭骏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街道永安村4号2101号。
法定代表人:唐伟,执行董事。
申请人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中骏置业有限公司、湘潭骏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州中骏置业有限公司、湘潭骏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4698208元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号为60302080460202200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中骏置业有限公司、湘潭骏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4698208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化工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先行垫付。
本案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熊家骏
书 记 员 李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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