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13民初5860号
原告:**,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长清长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长清区。
被告: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行,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高新区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
负责人:**正,该公司经理。
被告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高新区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高新区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锦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济南市高新区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计418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