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923民初140号
原告:***盛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MA3RHX982A。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山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郭店街道济南临港经济开发区智能制造产业园1号楼西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264426451R。
法定代表人:**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盛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嘉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盛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盛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盛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67元,由原告***盛源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