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神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农业大学、青岛神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02执保146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农业大学,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岱宗大街6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宪省,校长
被执行人:青岛神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南关工业园童心路。
法定代表人:李世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农业大学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19)鲁0902民初5720号之一裁定书。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农业大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青岛神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京富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杨